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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位置: 首頁 >> 校情總覽 >> 學校章程

          • 溫州醫科大學是浙江省省屬普通高等院校。學校肇端于1912年創辦的浙江醫學專門學校。1958年由原浙江醫學院從杭州市分遷至溫州市建立,初名浙江第二醫學院,后以校址所在地改名為溫州醫學院。2001年浙江省溫州衛生學校并入。2013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溫州醫科大學。2015年成為浙江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7年,成為浙江省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堅持以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以醫學學科為重點,多學科協調發展;立足浙江,服務全國,面向世界,努力建設辦學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醫科大學。

            學校以仁肅勤樸、求是奮發為校訓。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辦學目標,推進依法治校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溫州醫科大學,簡稱溫醫大,英文名稱為Wenzhou Medical University,縮寫為WMU。學校網址為http://www.748pj.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學院西路82號。經舉辦者同意,學??梢罁枰婪ㄔO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為浙江省人民政府。舉辦者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指導和監管,保護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有穩定來源,維護學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六條 學校面向世界、兼容并蓄,支持為探究真理而進行的獨立多樣、綜合交叉的創造性研究,堅持依法治校、學術自由、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七條 學校主要發展醫學、理學、工學、管理學、文學、法學、教育學等學科,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積極擴大留學生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學生修業年限。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等多種形式的教育服務。

            第九條 學校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序規則,健全科學的選才體系,吸引品學兼優的學生。

            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并根據發展需要,優化學科專業結構。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需要,依法自主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強化質量管理,對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的學生頒發相應學歷證書。

            學校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決定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并頒發證書。

            第十條 學校依法制定機構設置方案,選聘內設機構領導和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規范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決定收益分配。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第十三條 學校重視校園文化建設和環境建設,保障師生在學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序。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決定,須按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由校長分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章 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追求卓越,培養具有實踐能力、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獨立思考與創新精神的高素質人才。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溫州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學校各項工作順利完成。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茖W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加強對學院(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

            (十)領導學校工會、婦聯、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黨委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非黨員行政領導、學校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黨委會按照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溫州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職責是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監督、執紀、問責。

            第二十三條 中國教育工會溫州醫科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日常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溫州醫科大學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學校婦聯)是學校聯系女性師生的橋梁和紐帶,是女性師生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學校婦聯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婦聯的領導,按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溫州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團組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分別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統籌負責,學校團委具體指導,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職員工與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師由具備優良師德、具有較好知識結構并獲得高校教師資格的人員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依規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級、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

            (三)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自覺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和權益;

            (六)恪守學術規范,遵守職業道德;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或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條 學校著力塑造優良的師德師風。學校尊重教師的教學和科研創造,尊重學術自由,規范學術行為。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休假和參加實踐鍛煉制度。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工資制度等規定,健全教職員工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激勵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崗位聘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考核制度??己私Y果作為對教職員工續聘、解聘、晉升、分配、獎懲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或合同約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誠實守信;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三)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四)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學校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充分發揮學生社團的育人功能。

            學校健全和完善學生服務支持體系,為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接受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社會培訓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制度或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和運行

            第四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依法履行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

            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學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紀檢監察室主任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按照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或審定學校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或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學校教師職務聘任、學科建設等學術事務相關的評價標準及辦法;

            (三)審議或審定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以及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審議或審定自主設置或申請設置學科專業方案;

            (四)審議或審定校學術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組織規程和章程,對各專門委員會和與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進行指導;

            (五)審議或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范,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六)評定和對外推薦各類重大教學科研項目、教學科研成果獎、學科建設項目,以及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遴選學科帶頭人;

            (七)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主要包括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發展規劃與戰略的制定,學校教學、科研、學科建設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涉外辦學與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暫緩執行;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屆中(2年)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當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表決產生。

            學術委員會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科學研究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于符合要求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申請者,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負責提名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復審標準和辦法;

            (五)審核批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教代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實施細則。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工作實施細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婦女代表大會是女性師生依法參與和監督學校婦女工作的基本組織形式。婦女代表在女性師生中選舉產生,以教師和學生為主體。婦女代表大會按照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工作實施細則開展工作。學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級婦代會制度,在學院(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部),并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部)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或調整院(部)級黨政管理機構的申請和設立系、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機構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五十條 學院(部)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五十一條 學院(部)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實行黨委(黨總支)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委(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委(黨總支)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二條 學院(部)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部)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三條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部)的行政事務,副院長(副主任)協助院長(主任工作。院長(主任)定期向本學院(部)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與附屬醫院合署的學院,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黨委對學院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支持院長依法依規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實行黨委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學院重大問題。院長辦公會議是學院行政、業務議事決策機構。學院重要行政、業務工作應當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再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院(部)設立以教授為主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學院(部)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相關委員會是否合署,其章程、職責權限可參照學校相關的規定制定。

            第五十六條 學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級教代會制度,在學院(部)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部)教代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院(部)分工會是學院(部)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十七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校長聘任。

            第七章 附屬醫院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法律和相關政策設立附屬醫院,實行學院與醫院院院合一的管理體制。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附屬醫院黨政領導。對附屬醫院選人用人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十條 附屬醫院作為學校的臨床教學單位,履行醫療、教學、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職責。

            第六十一條 附屬醫院應堅持公益性辦院方向,全面提高醫療、教學、科研水平,努力創建高水平醫科大學附屬醫院。

            第六十二條 附屬醫院要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業務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附屬醫院在履行學校賦予的職責方面接受學校的領導、管理、監督和考核,具體事項按照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 非直管附屬醫院是學校重要的臨床教學基地。符合相應基本條件的醫院經申請并通過學校評審等有關程序,可以掛牌為溫州醫科大學非直管附屬醫院,承擔臨床理論或臨床實踐教學任務,開展科學研究、研究生培養和臨床學科等合作。

            第八章 資產、財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辦學經費主要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多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經濟責任制、經費績效管理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能。

            第六十七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九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聘請對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杰出人士擔任校長顧問。設立發展咨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并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內外知名人士擔任委員。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溫州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作用。學校鼓勵和接受社會各界、校友各種形式的捐贈,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和事業發展。

            第七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組織、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交流與合作,推進協同創新,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經濟社會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并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一條 學校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健全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合同。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合同。

            第七十三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的人士;

            (二)曾被學校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獲學校榮譽證書及享有學校榮譽稱號的人士。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合作。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行為。

            第七十五條 溫州醫科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結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浙江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的社會團體。宗旨是廣聯校友、服務校友,加強校友和學校之間及校友之間的聯系,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推進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七十六條 學?;罩緸殡p圓套形,外環為中文校名、英文校名(WENZHOU MEDICAL UNIVERSITY),徽志中心盾形圖案寓意著生命衛士。盾形圖案由榕樹、蛇杖、圖書館構成,是溫州、醫學、學校的標志,分別寓意有容乃大、神奇醫術、知識殿堂。

            第七十七條 學?;照聻轭}有校名溫州醫科大學字樣的長方形證章。本??粕照聻榘椎准t字,研究生徽章為黃底紅字,教師徽章為紅底金字,所有長方形證章都以金色包邊。

            校旗是印有學校名稱、學?;罩镜钠鞄?。

            第七十八條 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13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由校長提出,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審定,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教育部備案后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或名稱、辦學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需要修訂本章程的,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章程的起草、修訂工作;

            (二)負責本章程的解釋工作;

            (三)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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